「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住宿式機構藥商補償紓困辦法」停診通知申辦事項乙案。
說明:
因配合防疫需要,或與疑似個案、確診個案接觸,而面臨停診或停業之機構,應詳述緣由並檢具證明文件(如:病患病歷紀錄、居家隔離通知單、居家檢疫通知單、自主健康管理通知單、出入境證明等),函請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認定。
取得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書面停診通知後,請逕洽衛生福利部各業務承辦單位:
一、醫療機構停診補償請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二、醫療(事)機構停(診)業紓困補貼請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三、醫療(事)機構之紓困貸款請洽衛生福利部醫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