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依據醫療法第63條第3項已公告修正「手術同意書格式」及「麻醉同意書格式」,修正前既有之同意書格式得續用至107年4月30日止。惟牙醫門診手術排除上揭格式之適用。同意書之簽具,係醫病間之雙方行為,爰依個案情況,得於同意書加註或增補醫病雙方實際說明及同意內容,不以公告格式為限。
衛生福利部依據醫療法第63條第3項已公告修正「手術同意書格式」及「麻醉同意書格式」,修正前既有之同意書格式得續用至107年4月30日止。惟牙醫門診手術排除上揭格式之適用。同意書之簽具,係醫病間之雙方行為,爰依個案情況,得於同意書加註或增補醫病雙方實際說明及同意內容,不以公告格式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