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各類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介於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者(含109年展延6個月),統一逕予展延1年

主旨:
轉知衛生福利部函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各類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介於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者(含109年展延6個月),統一逕予展延1年,請查照。

說明:
一、
衛生福利部110年4月15日衛部醫字第1101660973號函辦理。

二、
依據該函說明四之(三),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新發之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為自原發執業執照屆滿第六年之翌日。因此請提醒貴會會員,積分已足夠者仍請盡可能於原執業執照屆滿日期前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以免影響下一次繼續教育積分之累計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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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延方式辦理如下:
(一)對象: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介於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者 (含109年執照經展延6個月後,更新期限於110年者)。
 
(二)方式:免申請,逕予展延1年。展延期間內,醫事人員可正常停業、歇業、執業、更換執業處所等,不受限制。

(三)執照更新後之日期:新發之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為自原發執業執照屆滿第六年翌日。如某醫事人員原應於110年4月22日更新執照,經自動展延後,可遲至111年4月21日申請更新,但其新領執業執照之應更新日期為116年4月22日,不因展延換照而延長下一張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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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執業執照不需檢附公會會員證明書

依醫師法第8條:「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如未依規定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俟原發執業執照效期屆滿,醫師即不得執行業務;違反上開之規定,依醫師法第27條:「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另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規定,?理「執業執照更新」需檢附「執業所在地公會會員證明文件」。本會理事長及幹部為體恤會員舟車勞頓之辛勞,與衛生局開會溝通數次…,終於與之達成協議:本會會員「執業執照更新」,不需檢附「執業所在地公會會員證明文件」,逕自備齊以下文件,至執業院所所在地之衛生所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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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執照更新」應備文件:

■醫事人員執業申請三聯單(可至衛生所填寫)

■原領執業執照(需繳回註銷;若遺失需填寫具結書)

■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背面請註明姓名)

■各類醫事人員依相關法規備齊繼續教育學分證明文件乙份

■委託書(非本人親自申請時須檢具)

■本人印章/代辦人印章

■規費300元

★現場取件,需等候兩小時,無法等候,請自備28元郵資

★備齊以上資料至執業院所所在地之衛生所換發執業執照

衛部醫字第1101660973號 (衛生福利部)
衛部醫字第1091660951號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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