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執照於應更新日期屆滿前6個月(藥師為3個月)更新後所修習之繼續教育積分,可作為下次執業執照更新所需之積分數

執業執照於應更新日期屆滿前6個月(藥師為3個月)更新後所修習之繼續教育積分,可作為下次執業執照更新所需之積分數

轉知衛生福利部102.12.17衛部醫字第1021682737號函,醫事人員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6個月(藥師為3個月),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更新後所修習之繼續教育積分,可作為下次執業執照更新所需之積分數。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醫聯字第10200025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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