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衛生福利部107年3月22日衛部醫字第1071661912號辦理。按驗光人員法第43條規定,不具驗光人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其中第2款,護理人員於醫師指示下為之。爰護理人員雖未取得驗光人員資格,亦得於醫師指示下執行驗光業務,且驗光業務屬醫療業務之一部,護理人員自應辦理執業登記始得為之。
衛生福利部業於107年2月9日發布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3條附表(一)及第9條附表(七),有關醫療機構可以執行驗光業務之人員,包含護理人員於醫師指示下執行驗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