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宏育
2018年年底,某位醫師向病人預收四價流感疫苗費用800元,結果病人未至診所施打疫苗,因為某種原因院所也沒有退費。該名病人今年再到該診所要求注射流感疫苗,不幸的是今年這位醫師買不到自費的四價流感疫苗,於是雙方為此起了爭執(病人強調去年就繳款了,為何無法施打疫苗),後來病人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投訴,衛生局擬對這名醫師裁罰五萬元罰鍰,這位醫師向公會求助。公會建議:
1.盡可能不要預收費用,除非有很特殊原因。
2.若因為某種原因沒有履行的話,一定要把預收費用退回給病人。
3.上述情況,是醫師端理屈,一定要跟病人道歉,好好解釋,才不會引起無謂的紛爭(甚至可向學長、學弟、 同業調一支四價流感疫苗來滿足病人)。
4.請大家盡可能遵守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應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5條第1項規定,處醫療機構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