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袋乃是提供民眾切身藥品資訊最簡易的管道,為確保民眾知藥的權益,醫療法、醫師法及藥師法皆已明訂,交付民眾藥劑之容器包裝上,應記明警語或副作用,若違反規定者,則依相關規定處罰。
為提醒民眾使用藥品應注意疑似嚴重皮膚不良反應之徵兆,籲請醫療機構應加強藥袋標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針對carbamzepine、allopurinol、phenytoin、lamotrigine及NSAID成分藥品屬藥害救濟案件之前幾名導致嚴重皮膚不良反應之藥品,食藥署已陸續於99年7月23日以FDA藥字第0991408450號函、102年8月6日以FDA藥字第1021406804號函、103年8月14日以FDA藥字第1031407002號函及104年3月30日FDA藥字第1041402911號函,要求於該等藥品藥袋之「警語或副作用」加強罕見嚴重皮膚不良反應之描述如下,惠請醫療機構加強藥袋標示:
1.Carbamazepine及Allopurinol成分藥品之藥袋:「警語或副作用」應加刊「本藥品有可能發生罕見但嚴重的皮膚過敏反應,如史蒂文生氏強生症候群/毒性表皮溶解症(Steven-Johnson Syndrome/Toxic Epidermal Necrolysis;SJS/TEN)不良反應,如出現喉嚨痛、嘴巴破、眼睛癢、皮膚紅疹等,應立即停藥,回診主治醫師」。
2.Phenytoin、lamotrigine及NSAID藥品之藥袋:「警語或副作用」應加刊「使用本品可能發生罕見但嚴重之皮膚不良/過敏反應,如用藥後發生喉痛、口腔/黏膜潰爛、皮疹等症狀,應考慮可能為藥品不良反應,宜立即就醫並考慮停藥」。 食藥署並函請各縣市衛生局加強輔導並查核轄內相關機構對於該等藥品之藥袋標示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