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離職證明發給,及申請執業執照註銷登記

轉知衛生福利部104年6月23日衛部照字第1041500307號函:
據臺灣護理產業工會表示,近期接獲護理人員反應,向所屬院方提離職後,要求院方開立離職證明時,院方不願給予離職證明。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故對於護理人員請求發給離職證明不得拒絕,以維護護理人員權益。
另有關護理人員與醫療機構發生糾紛,致未能取得離職證明書者,其於申請執業執照註銷登記時,得以其出具之切結書(應敘明離職日期),辦理執業執照之註銷登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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