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收取自費特材費用規範」之輔導期延至102年9月30日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收取自費特材費用規範」之輔導期延至102年9月30日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為臻完備「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收取自費特材費用規範」,該規範之輔導期延至102年9月30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轉知其相關注意事項,免會員遭遇可能損失,惠請注意相關事項辦理期限及權益。
一、中央健保局102年4月19日健保審字第1020035263號函表示:
   (一)為臻完備自費規範相關作業之實施,其輔導期延至102年9月30日。
        該規範係為解決Tw-DRGs已含括所有醫療費用,及醫療服務給付項
        目中支付標準通則規定之一般醫材含於手術診療項目之53%。
   (二)該局自101年10月起接受業界提出申請,其審核結果同布登錄於
        該局網站之特材專區,暫時得由保險對象自費使用之特材項目計
         有共309類(533項)
   (三)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4月8日函請台灣醫院協會,協助彙整全國
        各層級醫院一般手術材料費項目相關資訊內容;其中若過程面使
        用材料無法內含於診療項目支付點數中,請各級協會協助各醫院
         於三個月內提出修正支付標準之建議。
二、中央健保局102年5月3日健保審字第1020035309號函請各醫材公商
      會提醒所屬會員,將中央健保局曾回覆內含於支付標準相關診療項
      目之品項等相關資料提供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以利醫事服務機構提
      出修訂醫療服務診療項目支付點數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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