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院所戒菸服務補助計畫『戒菸個案追蹤費』」申報項目代號調整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函知有關「醫療院所戒菸服務補助計畫『戒菸個案追蹤費』」申報項目代號調整乙案,自102年2月1日起配合辦理相關事宜如下:

一、「戒菸個案追蹤費」申報項目代號,由現有E1021C(戒菸個案追蹤費)1項,調整為以下4項:

(一)E1023C:用藥治療3個月追蹤費

(二)E1024C:用藥治療6個月追蹤費

(三)E1025C:衛教服務3個月追蹤費

(四)E1026C:衛教服務6個月追蹤費

二、戒菸用藥治療或衛教服務,每一年度各有2個療程,係分開申報與計算療程數,自接受每一療程之戒菸日起算3個月(90日,可於80-100日擇1日)及6個月(180日,可於170-190日擇1日),請 貴機構於應追蹤日期間以面對面或電話進行後續追蹤,並於醫療院所戒菸服務系統(VPN)登錄填報追蹤戒菸成功與否、3個月及6個月戒菸成功情形。

三、修正後之「醫療院所戒菸服務補助計畫作業須知」,請至該局網站或本局委辦戒菸治療管理中心網站下載。

四、如有相關疑問,請洽02-23510120分機15劉先生、分機17楊小姐或02-29978616分機422詹先生、分機427邱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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