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保署公佈將自費用年月104年7月起,分階段實施「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之費用核扣方案」,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特彙整重點如下(詳細說明如附件),俾利了解:
(一)實施時程:(初期均為「同院」核扣;105年第3季起,始為「跨院」核扣)
| 層級費用年月 | 醫學中心 | 區域醫院 | 地區醫院 | 基層院所 | 藥局 |
| 104年第1季 | 輔導 | 輔導 | 輔導 | 輔導 | 輔導 |
| 104年第2季 | |||||
| 104年第3季 | 同院核扣 | 同院核扣 | |||
| 104年第4季 | 同院核扣 | 同院核扣 | 同院核扣 | ||
| 105年第1季 | |||||
| 105年第2季 | |||||
| 105年第3季 | 跨院核扣 | ||||
(二)實施範圍:
針對慢性病之降血壓(口服)、降血脂(口服)、降血糖(不分口服及注射)、抗思覺失調、抗憂鬱症及安眠鎮靜與抗焦慮(口服)等六類藥品同成分同劑型重複用藥。
(三)提前領藥:
1.預定出國、返回離島地區、為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務或罕見疾病病人,得於領藥時出具切結文件,一次領取該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總給藥量。
2.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10日內,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
3.考量病人因病再次就醫,若餘藥日數小於等於10日則不計入重複用藥。
(四)作業方式:
1.分區業務組定期提供前季之「○○院所用藥重複明細暨說明表」或檔案供院所填報說明。
2.院所回報個案重複處方原因後,由分區業務組再行審查。
3.未說明之個案,以追扣方式核減。
(2015.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