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災毀損病歷、管制藥品處理程序

近日因豪雨不斷,高雄多處行政區達一及二級淹水警戒,部分醫療機構也受影響。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表示,如院所病歷因此次大雨毀損,建議應盡力將毀損之病歷恢復,若無法恢復之病歷,應將已損毀或流失之病歷造冊,並盡量將病歷室遭水災侵犯之現場拍照存證。將前項資料(無法恢復之病歷)申請病歷毀損報廢,請諮詢院所所屬衛生主管機關/院所所在地之衛生所,陳述這些損毀或流失之病歷雖未逾保管期限,但為不可抗力之災害造成無法復原,最終須以公函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病歷報廢,若獲同意方可將病歷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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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病歷保存:
(1)係依醫療法第70條規定: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

(2)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病歷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無承接者至少應繼續保存六個月以上,始得銷燬。

(3)醫療機構對於逾保存期限得銷燬之病歷,其銷燬方式應確保病歷內容無洩漏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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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因豪雨而致管制藥品及簿冊等相關資料毀損,食藥署函知應依 「颱風豪雨毀損管制藥品及相關資料處理程序」辦理相關事宜。

一、請填寫 「颱風豪雨毀損管制藥品及相關資料申報書」,並檢附村里長出具之淹水證明或相關照片向當地衛生所申報。
http://www.pharmas.org.tw/announce/data/Scan0006.pdf

二、申報書之 「藥品名稱」、「藥品許可證字號」及 「製孳廠名稱」如因管制藥品認購憑證、處方箋及簿冊等文件毀損無法確認者,可請衛生所依藥商及申報機構所報之月報或年報資料,協助填寫。

三、 衛生所查核屬實後,請函復申報之機構業者同意備查,並檢附該機構業者申報之「颱風豪雨毀損管制藥品及相關資料申報書」影本,副知食藥署。

四、已向當地衛生所完成申報之機構業者,依據衛生所核發之同意備查函或管制藥品減損證明,於管制藥品月報或年報申報期間,將本次減損之藥品品項及數量確實申報於管制藥品管理資訊系統,並於支出原因選擇「減損」欄位後,填入同意備查函或減損證明之日期及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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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衛生所聯絡電話:

那瑪夏 6701142 、6701368
桃源 6861126、6861190
茂林 6801046、6801114
甲仙 6751029、6752433
六龜 6891244、6892844
杉林 6771319
美濃 6812064
內門 6671088
仁武 3711434、3716413
田寮 6361504、6361746
旗山 6612054
阿蓮 6317141-2
湖內 6993009
岡山 6212015、6215623
茄萣 6988850、6989275、6989974
路竹 6962449、6974969
鳥松 7316404
永安 6912015
燕巢 6161148
大樹 6512935、6518935
大寮 7811965
林園 6412404
彌陀 6175307
橋頭 6113516
大社 3511774
鳳山 7430437
鳳山二所 8216939
梓官 617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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