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疫情期間醫療院所執行視訊診療之健保申報,請依所示辦理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5月5日衛部醫字第1111640666號函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1年4月27日健保醫字第1110055258號書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於全球資訊網公告「因應COVID-19疫情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視訊診療作業須知」及問答集供醫療院所參考。

三、醫療院所執行視訊診療申報方式說明如下:
(一)門診清單段:「特定治療項目代號」任一欄請註記為「EE」(COVID-19之視訊診療),其餘依現行申報規定辦理。
(二)醫令段:「藥品(項目)代號」需填寫一筆「ViTCOVID19」(視訊問診),「醫令類別」填寫「G」。
(三)如無法取得病人健保卡進行過卡,得以例外就醫處理,就醫序號請註記為「Z000:其他」。
(四)其餘依現行全民健康保險申報規定辦理。

四、另有關確診者及其家屬之申報方式是否不同乙節,說明如下:
(一)確診者接受COVID-19相關疾病診療(含視訊診療),應依「衛生福利部法定傳染病醫療服務費用支付作業規範」申報費用(案件分類應申報C5: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且隔離案件)。
(二)如為非COVID-19相關疾病診療 (含視訊診療),無論為確診者或其家屬,其醫療費用依現行全民健康保險申報規定辦理。
 
五、高雄市醫療院所在疫情期間執行視訊診療,倘對健保申報相關流程有疑義,可逕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崔小姐02-27065866#2657

高市衛醫字第11134813600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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