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1年2月18日以健保查字第1110777051號函知有關醫師出國期間,由其他合格醫師提供照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健保給付相關規定,詳如說明:
一、 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特約醫院、診所、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適用)第1條第1項規定略以,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其他相關法令及本合約規定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醫師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二、 另查「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住院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及填表說明」點數清單段欄位d20主治醫師代碼二「被保險人入院後病房主治醫師之身分證號或外籍居留證號,如住院中有一位以上之主治醫師時,請填出院時之主治醫師。」、「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及填表說明」點數清單段欄位d30診治醫事人員代號「一、醫師或原處方醫師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籍居留證號。」承上,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健保醫療費用應依上開規定核實申報填列診治醫事人員代號(門診)及主治醫師代碼(住院)。
三、 綜上,於病患門診就診或住院期間,醫師因出國因素,均無親自診察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由其他合格醫師提供照護,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核實申報填列實際照護醫師代號(門診)或代碼(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