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衛生福利部關於稅捐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等單位,逕向醫療機構索取病人病歷或個人通訊資訊相關函釋

主旨:
檢送衛生福利部關於稅捐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等單位,逕向醫療機構索取病人病歷或個人通訊資訊相關函釋(如附件),謹供 貴會參考,請 查照。

說明:
一、
110年3月19日本會110年度第一次總幹事研討會議討論各機關索取個人病歷之適法性等疑慮事宜,經查衛生福利部關於稅捐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等單位,逕向醫療機構索取病人病歷或個人通訊資訊資料相關函釋,如說明二、三。

二、
101年5月28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1010069592號函釋略以:
(一)醫療機構為配合課稅調查而提供病人個人資料,且係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為之,並不構成醫療法第72條「無故洩漏」之情形。
(二)稅捐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向醫療機構請求提供病人資料,仍應受比例原則(適當性、必要性、衡量性或狹義比例原則)之拘束,而應於調查課稅案件之「必要範圍」內為限。

三、
103年7月31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31665150號函釋略以:
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之執行人員為達執行公益目的,遂向醫療機構查調義務人就醫時所留之地址、電話等一般個人資料之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與必要原則,且需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併檢附法務部102年 10月31日法律字第10203511120號函釋示略為:「執行機關於辦理行政執行案件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醫療機構查調義務人通訊地址,應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l款之規定。對於受調查之醫療機構(包括公立及私立醫療機構)而言,提供上開個人資料予執行機關,亦可認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2款及第20條第l項但書第2款之規定,尚非屬醫療法第72條所定『無故洩漏』之情形」。

衛署醫字第1010069592號函 (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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