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醫療法第24條第1項暨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8年3月7日「高雄市醫療院所附設兒童遊戲設施之有效清消管理措施討論會」決議事項辦理。
二、
鑑於醫療機構附設兒童遊戲區、投幣式電動遊戲車(機)、玩(教)具等容易成為腸病毒疫情傳播之溫床,為落實感染管制,醫療機構應加強以500ppm含氯漂白水(或具檢驗報告證實對腸病毒有效之消毒劑)清消附設遊戲設施,收置妥當避免兒童接觸,以有效遏止腸病毒對幼童健康之威脅,惟有醫療機構等相關單位的配合及落實旨揭防疫政策,才能達到防治之效。
三、
綜上,為使高雄市醫療機構能落實附設遊戲設施之防疫措施,減少疫情發生及擴散,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公告高雄市「醫療機構附設兒童遊戲設施清消及管理規範」,周知高雄市相關單位依規定辦理,違者將依同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分。倘違反情節已達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之程度,併依醫療法第101條規定,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