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感疫苗接種計畫合約醫療院所醫師之流感疫苗教育訓練學分證明有效期限調整為6年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規定,家醫科、內科等專科醫師方能承辦流感疫苗施打業務,然醫師平常均已參加相關之醫師繼續教育課程,充實醫師之專業知能。且每2至3年有關流感疫苗教育訓練及疫苗冷運冷藏管理訓練,上課內容多為重複,流於形式,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多次行文建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放寬流感疫苗注射合約醫療院所醫師修習流感疫苗教育訓練學分證明之有效年限。
106年5月31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函知,有關流感疫苗接種計畫合約醫療院所醫師之流感疫苗教育訓練學分證明有效期限,自106年度起調整為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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