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宏育
前日有某醫師會員向公會反映他因違反醫師法第11條:「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以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被健保署高屏業務組查核處罰。故提醒所有的醫師會員們:務必親自診斷。若病人真的有困難無法親自就診,合乎規定時可申請醫師居家醫療訪視。也可以在病歷上註明 「H2」醫令,並請病人之家屬簽署切結書,這樣病人就不用親自到診(但H2案件太多,健保署會督促您執行居家醫療),否則有可能被健保署醫管科查核,並視情節扣款。若有「虛報」,甚至停約。
社團法人高雄縣醫師公會的立場:親自診察「實質」重於「形式」,故只要實質上,醫師可以掌握病情,在某些情況下、站在病人需求上,可以Ditto。(目前仍在努力修改醫師法第11條,期待早日通過、造福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