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宏育
聘用新進員工
診所如果要聘用新進員工,可以有試用的「機制」嗎 ?法規如下:
1. 需有一份簡單的約定書,勞資雙方同意。
2. 約定時間可以1週,也可以兩週,也可以1個月。
3. 約定期滿,如果資方覺得勞工不能勝任的時候,要列舉理由,而且要給予資遣費用。並向訓就中心及勞工局作 資遣通報。
4. 資遣費用計算標準為月薪的二分之一,乘以「試用天數除以360天」。
5. 若試用期滿,覺得很難判斷,經雙方同意,可以有延長試用的約定。
6. 不論有沒有試用期,勞健保都要當日加退保,有臨時性的工作也是一樣。
7. 試用不及格的理由,避免涉及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