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十六條

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十六條,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3年3月17日以衛部醫字第1031661353號令修正發布施行,因應醫院實務需求,對於該標準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修正前,醫院特殊病床合計數已逾一般病床之許可床數者,於總病床數不變並符合設置標準情形下,特殊病床種類可相互調整,惟不得再增設。修正條文如下:

第十六條
醫院病床之登記,分許可床數與開放床數。
前項所定許可床,依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規定。
開放床數之登記,一般病床不得超過原許可床數;慢性呼吸照護病床及血液透析床合計數,不得超過一般病床之許可床數。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九日修正前,醫院特殊病床合計數已逾一般病床之許可床數者,其特殊病床種類可相互調整,不得再增設。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