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更新「安全針具品項清單」
醫療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對於所屬醫事人員執行直接接觸病人體液或血液之醫療處置時,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起,五年內按比例逐步完成全面提供安全針具。」
(民國101年06月27日修訂)
衛生福利部於103年3月5日衛部醫字第1031660825號公告更新「安全針具品項清單」。
衛生福利部公告更新「安全針具品項清單」
醫療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對於所屬醫事人員執行直接接觸病人體液或血液之醫療處置時,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起,五年內按比例逐步完成全面提供安全針具。」
(民國101年06月27日修訂)
衛生福利部於103年3月5日衛部醫字第1031660825號公告更新「安全針具品項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