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衛生署函知醫事人員執業時應配戴執業執照,請會員配合辦理,請 查照作者: 辛 佳㲆 / 21 2 月, 2011 / 執業執照, 衛生署 首頁最新消息轉知行政院衛生署函知醫事人員執業時應配戴執業執照,請會員配合辦理,請 查照 主旨:轉知行政院衛生署函知醫事人員執業時應配戴執業執照, 請會員配合辦理,請 查照。說明:依據全聯會100.2.14.全醫聯字第1000000231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