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義診應依法報備主管機關核定

辦理義診應依法報備主管機關核定
轉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市衛醫字第10331370900、10331370901號函:公益團體、社服團體及寺廟邀約醫師等醫事人員配合辦理公益活動時,內容如涵蓋免費健檢或義診等醫療業務,依法應擬具計畫、具體日程及參與之醫事人員清冊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以避免該醫事人員違反各類醫事人員法規而遭裁罰之憾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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