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市衛醫字第10837363800號函:
醫療機構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指定公告一定規模者依法納入列管對象,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8年9月6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840624600號函辦理。
二、依據廢棄物清理法 第31條第1項規定(略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
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
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但中央主
管機關另有規定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
三、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醫療機構,包含醫院、洗腎診所及設三個診療科別以上之診所,此外,倘醫療機
構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1公噸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產量每
年3百公噸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4公斤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
際或設計產量每年1公噸以上,亦應依上開規定檢具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請
依法檢具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審旦,並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以免違規
受罰。如有相關疑問,請洽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07-7351500#1271楊人傑先生。
高市衛醫字第10837363800號函-1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