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

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市衛醫字第11133084700號函:為維護病人隱私,請各醫療機構應依「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規定辦理並督導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遵守規定,以保障醫病雙方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110年11月29日本府性騷擾防治會第5屆第7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

本案為本年度醫療機構督導考核項目,請務必確實執行。

三、

副本抄送各醫師公會,惠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依規定辦理。

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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