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機構水電費用減免申請

(1)依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 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4條、第16條規定及「經濟部對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用戶之水電費減 免及延緩繳款期限作業須知」辦理。

(2)衛生福利部認定醫療機構及醫事機構(計約37,000家)適用級距2,減免水、電費用30%,並自109年3月起生效;後續將請各地方衛生局列冊送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3)「醫療(事)機構水電費用減免申請」申請表單:有關經濟部因應武漢肺炎疫情補助醫療(事)機構水、電費,倘為高雄市醫療(事)機構之負責人(如備註),請儘量於109年7月31日前至下列網址填妥資料,俾利高雄市衛生局造冊辦理後續事宜。

備註:網址調查僅限醫院、診所、其他醫療機構(病理中心、捐血中心)、助產機構、心理機構、物理治療機構、職能治療機構、醫事放射機構、醫事檢驗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語言治療所、牙體技術所、聽力所及驗光所
其他類型醫事機構請洽高雄市衛生局醫政事務科07-7134000#6133陶小姐

醫療醫事機構水電費用減免措施Q&A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電號範例)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水號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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