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緊急傷病患轉診規範」

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市衛醫字第10838257700號函:

主旨:
重申「緊急傷病患轉診規範」,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
本局近日接獲「未依規定轉出病患通報單」,旨揭原因為:未事先聯絡及通知接收醫院、未至轉診平台通報或未提供紙本轉診單、轉出醫院未予穩定病患之病情就轉出、未確實將病情告知接收醫院等,恐有危及病患安全之虞。

二、
依「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醫院辦理轉診應妥適聯絡接受轉診之醫院,並提供病人病情、醫療處置等有關資料。前項聯絡過程,應作成紀錄。」,同法第9條規定:「醫院辦理轉診應填具轉診單,併同病歷摘要交付隨行醫護人員;必要時得先以傳真或電子文件方式送達接收轉診之醫院。」;另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緊急傷病:指具有急性及嚴重性症狀,如未即時給予醫療救護處理,將導致個人健康、身體功能嚴重傷害或身體器官機能嚴重異常之傷病。」,合先敘明。

三、
綜上規定,各醫院(診所)辦理「緊急傷病患」轉診,應先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妥適聯絡接受轉診之醫院,並提供病人病情(如病摘)、醫療處置(如檢查、檢驗報告)等,且相關聯絡過程務必責成紀錄可查,以免觸法。

四、
另請轉出醫院(診所)於協助病患轉院後,務必向接收醫院或救護車之醫護人員,確認病患確實抵達受轉診醫院,並於適當時機向接受轉診醫院,詢問病患轉院後診斷及處置狀況,俾利維護轉診病患就診安全。

五、
為利本市「緊急傷病患」轉診作業順遂及避免醫療人員觸法,協請醫師公會轉知所屬會員(診所),有關本市緊急傷病患轉診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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