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審資料複製本應載明與正本相符

送審資料複製本應載明與正本相符

轉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即日起之醫療費用送專業審查時醫療院所檢附審查所需之病歷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如屬複製本或電子資料送審者應載明與正本相符。醫事機構得依作業需要,選擇逐頁載明「與正本相符」或以書面文書說明該次送審資料與正本相符並蓋合約大小章(如附件),未符合者將以退件處理。
本案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略以,以複製本或電子資料提供醫療服務審查所需之病歷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送審者,應載明與正本相符,或另行以書面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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