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管制藥品違規情形

103年度管制藥品違規情形,請加強管制藥品管理及應合理處方管制藥品,以免違規受罰

一、103年度各地方衛生機關及本署執行管制藥品實地稽核,查獲違規者計304家,其違規項目前10名依序如下:

(一)管制藥品簿冊登載不實。(管制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
(二)未依規定定期申報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管制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2項)
(三)未設簿冊登載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管制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
(四)涉醫療不當使用管制品。(管制品管理條例第6條)
(五)非藥事人員調劑管制藥品。(藥事法37條第2項)
(六)使用過期管制藥品。(藥事法21條第1項第6款)
(七)使用管制藥品未詳實登載病歷。(醫師法第12條)
(八)處方第1-3級管制藥品未開立專用處方箋。(管制品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
(九)供應第1-3級管制藥品領受人未簽名。(管制品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
(十)簿冊處方箋單據未保存5年。(藥事法第62條)
二、另於103年度提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醫療使用管制藥品審核會」審議涉醫療不當使用管制藥品之違規案件共20件(均為大量或自費開立鎮靜安眠類管制藥品案),其中9件醫師處方用量嚴重超過醫療常規,除罰緩12萬至30萬元外,併停止其處方使用管制藥品6個月至1年,11件用量明顯超過醫療常規處罰鍰6萬元。
三、本(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地方衛生機關仍將持續查核管制藥品之使用管理情形,並針對醫療院所醫師處方管制藥品合理性加強查核,請各醫師公會轉知並宣導會員除應合理處方管制藥品外,切勿應病人要求即開立藥品,或為規避健保查核而轉開立全自費處方(尤其是鎮靜安眠類管制藥品),以免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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