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醫基層申報執行業務所得相關規定

西醫基層申報執行業務所得相關規定

103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之點數,每點零點七八元。
二、掛號費收入:百分之七十八。
三、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1、醫療費用收入不含藥費收入:百分之二十。
2、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依下列標準計算:
  (1)內科:百分之四十。
  (2)外科:百分之四十五。
  (3)牙科:百分之四十。
  (4)眼科:百分之四十。
  (5)耳鼻喉科:百分之四十。
  (6)婦產科:百分之四十五。
  (7)小兒科:百分之四十。
  (8)精神病科:百分之四十六。
  (9)皮膚科:百分之四十。
  (10)家庭醫學科:百分之四十。
  (11)骨科:百分之四十五。
  (12)其他科別:百分之四十三。
診所與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比照第一款至第三款減除必要費用。
壽保險公司給付之人壽保險檢查收入,減除百分之三十五必要費用。

10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申報—說明與試算範例:

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部分負擔)之收入=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分列項目表註二之2>+部分負擔金額<分列項目表第14欄>
二、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部分負擔)之費用(成本)=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之點數,每點0.78元,核定點數(含部分負擔)之數據,請參閱<分列項目表註二之1>。
三、「掛號費」部份:維持原申報方式,以收入之22%為所得。
 1.如有未收掛號費情事,則應逐日列冊(含患者姓名、年齡、病歷號碼、電話及金額等相關資料),待查核時供核。
 2.依據衛生署98.10.22衛署醫字第0980213344號函示略以:民眾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醫療機構請領藥品,若僅單純領藥,並無看診且醫療機構亦無調閱病歷之事宜,應不得再收取同屬行政管理費用之「掛號費」或「病歷調閱費」。另中央健康保險局101.3.30健保醫字第1010072846號函謂分列項目表新增項次23「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人次」欄位(以門診點數清單案件分類08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之案件計算);爰此,於計算掛號費就診人次,可扣除「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人次」。
四、「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部份:維持原申報方式,依各科費用標準計算所得。
五、其他收入:依下列規定費用標準計算所得。
(1)診所與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比照第一款至第三款減除必要費用。
(2)人壽保險公司給付之人壽保險檢查收入,減除百分之三十五必要費用。
(3)醫療機構醫師依醫師法第八條之二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前往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其與該他醫療機構間不具僱傭關係者,按實際收入減除百分之十必要費用。

有關「扣繳憑單」及「分列項目表」,均可在中央健康保險署VPN網站下載 
扣繳憑單:若去年已申請紙本者,健保署仍將延續郵寄紙本送達;若去年未及申請,對需要紙本者,可向各分區業務組「綜合行政科」申請索取。
分列項目表:若有需要紙本,可向各分區業務組「費用科」申請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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