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保署公佈將自費用年月104年7月起,分階段實施「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之費用核扣方案」

中央健保署公佈將自費用年月104年7月起,分階段實施「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之費用核扣方案」,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特彙整重點如下(詳細說明如附件),俾利了解:

(一)實施時程:(初期均為「同院」核扣;105年第3季起,始為「跨院」核扣)

層級費用年月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基層院所藥局
104年第1季輔導輔導輔導輔導輔導
104年第2季
104年第3季同院核扣同院核扣
104年第4季同院核扣同院核扣同院核扣
105年第1季
105年第2季
105年第3季跨院核扣

(二)實施範圍:

 針對慢性病之降血壓(口服)、降血脂(口服)、降血糖(不分口服及注射)、抗思覺失調、抗憂鬱症及安眠鎮靜與抗焦慮(口服)等六類藥品同成分同劑型重複用藥。

(三)提前領藥:

1.預定出國、返回離島地區、為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務或罕見疾病病人,得於領藥時出具切結文件,一次領取該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總給藥量。

2.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10日內,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

3.考量病人因病再次就醫,若餘藥日數小於等於10日則不計入重複用藥。

(四)作業方式:

1.分區業務組定期提供前季之「○○院所用藥重複明細暨說明表」或檔案供院所填報說明。

2.院所回報個案重複處方原因後,由分區業務組再行審查。

3.未說明之個案,以追扣方式核減。

(2015.6.17) 

健保署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費用核扣方案 (說明)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