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蔡秘書長明忠104年5月15日奉蘇理事長清泉指示,與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研商基層醫療院所打119請救護車協助轉診緊急傷病患事宜,達成共識如下: |
| 1. |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診所協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119)派遣救護車協助轉診緊急傷病患,119「應」立即派車前往救護。 |
| 2. | 119救護車要求基層醫療院所醫護人員隨車事宜,查依緊急醫療救護相關法令,「並未有明確規定」,惟基於病患生命安全,診所醫護人員自願隨車前往,亦無不可。 |
| 3. | 衛生福利部已速於104年5月15日就前述相關共識,正式函文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並副知內政部消防署,公文內容敬請參考附件。 |
| 二、 | 衛生福利部於104年7月13日函覆內政部消防署有關「診所醫師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119)救護車協助轉送緊急傷病患,該診所醫護人員是否需隨車護送」一案,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副本收受者,重點略以:(完整公文內容敬請參考附件)。 |
| 1. | 診所醫師請求協助轉送緊急傷病患至醫院,救災救護指揮中心(119)應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2條及第18條規定,派遣救護車運送,並應有救護人員二名出勤。 |
| 2. | 至於該診所醫護人員是否需隨車護送,應由該診所醫師依其醫學專業判斷,視個案病況判斷,逕予相關建議或協助。 |
| 3. | 請消防署本權責加強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落實救護隊救護人力配置。 |
| 4. | 副本抄送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各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有關診所緊急傷病患轉診後送醫院,惠請轉知所轄診所或會員依上揭原則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