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管制署因應登革熱NS1快速檢驗試劑(簡稱NS1試劑)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自104年9月17日起委託健保署代辦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近日函知因應登革熱NS1快速檢驗試劑(簡稱NS1試劑)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自104年9月17日起委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該署刻正修正「傳染病個案通報系統」,新增NS1試劑檢驗結果輸入欄位,於系統修正完成前,請各醫療院所,使用具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之NS1試劑對登革熱通報病例進行檢驗,其結果登錄、採檢送驗與個案研判事宜:

一、醫療院所使用具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之NS1試劑對登革熱通報病例進行檢驗,不論是公費或自費,凡檢驗結果陽性者,均免再將檢體送至該署檢驗,並請將檢驗結果逕行鍵入「傳染病個案通報系統」,該署將逕予研判為確定病例;惟NS1試劑檢驗結果為陰性者,仍請依原相關規定採檢送驗,並將NS1試劑檢驗結果註明於防疫檢體送驗單。
二、無論NS1試劑檢驗結果為陽性或陰性,均請將NS1試劑檢驗日期、檢驗結果、執行單位(醫療院所/衛生所),登錄於「傳染病個案通報系統」之「流行病學相關因子/自行檢驗結果」欄位,範例【mm/dd NS1(+) xx區衛生所或xx醫院】。
三、「傳染病個案通報系統」新增快速檢驗結果欄位完成後,該署將另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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