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函知有關醫師法第8條之2但書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20條 所定「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適用情況

「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依醫師法第8條之2但書之意旨,屬免事先報准事項,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20條第2項並明定「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指未固定排班提供診療者而言」,爰該部已以106年6月1日衛部醫字第1060115743號函釋6種適用情事在案。

本案依107年11月19日「研商私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人(屬性)、醫師報備支援及衛生局督導考核等相關事宜會議」及107年11月22日「醫師、藥師支援報備與健保費用申報等相關事宜討論會議」決議,修正該部106年6月1日衛部醫字第1060115743號函「未固定排班提供診療之會診、支援」,屬免事先報准之適用情況如下:
(一)遇有大量傷病患,需臨時增加醫事人員人力處理者。
(二)對於緊急或重症傷病,需徵詢其他醫師意見者。
(三)逾原報准支援之門診時段部分者。
(四)原報准支援時段,臨時更換醫師。
(五)住院病人在非報准支援期間,因病情需要,需原報准支援醫師
      處置者。
(六)執行器官捐贈作業流程之腦死判斷。
(七)執行器官摘取手術等醫療作業。
(八)醫院與醫院間、診所與診所間,臨時性未固定排班提供診療者。

前開大量傷病患及緊急或重症傷病之定義,請參照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至屬於免事先報准之情況樣態,舉證責任在於醫療機構,為避免事後健保給付爭議,由該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本會研議具體研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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