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8年12月13日高市衛醫字第10850374400號函:
重申醫療機構收取非醫療費用之項目及費額,應報請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備查,並完整公開揭露於該醫療機構之網頁或於機構內公告,供民眾查詢知悉,並依醫療法第81條規定先告知病人同人同意後始得收取,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12月10日衛部醫字第1081672622號函辦理。
二、
按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醫療費用之收據,應載明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點數清單所列項目中,申報全民健康保險及自費項目之明細;非屬醫療費用之收費,並應一併載明之。」
三、
次按醫療法第81條規定:「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