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執照於109年12月31日前屆滿者,可自動展延6個月

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各類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期限於109年12月31日前屆滿須更新者,如因於期限內無法取得足夠繼續教育積分,比照醫師法第8條第2項及護理人員法第8條第2項規定,統一逕予展延六個月,免個別醫師提出申請,惟仍應於展延期限屆至前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補行申請執業執照更新。
受展延者得於展延期間內,隨時提出執業執照之更新。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新發之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為自原發執業執照屆滿第六年之翌日。

說明:依衛生福利部109年3月20日衛部醫字第1091661705號函辦理。

提醒會員,繼續教育積分已足夠者仍請盡可能於原執業執照屆滿日期前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以免影響下一次繼續教育積分之累計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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