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2條規定,自政府領取及收受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所開立之領據,免納印花稅

自COVID-19疫情發生以來,全國醫療院所及醫療人員在第一線積極配合政府防疫政策,守護全民的健康安全,無形中增加許多防疫軟硬體成本支出。為體恤醫療院所防疫之辛勞及減輕醫療院所因降載收入銳減及防疫成本增加之經營負擔,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邱泰源理事長國會辦公室111年1月17日向財政部爭取醫療院所收取政府根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二條之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印花稅事宜,函請財政部賦稅署釋疑(如附件一)。

111年4月14日業獲財政部採納函釋略以(如附件二):
(一)醫事人員或相關工作人員依旨揭條例第2條第1項及第2 項規定,收受補貼、津貼及獎勵所開立之收據,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8款規定,免繳納印花稅。

(二)執行防治工作人員等依旨揭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領取政府發給補償等所開立之收據,依同法第9款規定,免繳納印花稅。

附件一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二)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