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99年9月24日前曾任醫療機構負責醫師(含中醫師及牙醫師)者,得不受衛生福利部(前身行政院衛生署)99年9月24日衛署醫字第0990263030號公告關於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場所規定之限制作者: 辛 佳㲆 / 2 6 月, 2023 / 負責醫師 首頁最新消息於99年9月24日前曾任醫療機構負責醫師(含中醫師及牙醫師)者,得不受衛生福利部(前身行政院衛生署)99年9月24日衛署醫字第0990263030號公告關於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場所規定之限制 主旨:有關衛生福利部函知,於99年9月24日前曾任醫療機構負責醫師(含中醫師及牙醫師)者,得不受衛生福利部(前身行政院衛生署)99年9月24日衛署醫字第0990263030號公告關於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場所規定之限制,請查照。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