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99年9月24日前曾任醫療機構負責醫師(含中醫師及牙醫師)者,得不受衛生福利部(前身行政院衛生署)99年9月24日衛署醫字第0990263030號公告關於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場所規定之限制

主旨:
有關衛生福利部函知,於99年9月24日前曾任醫療機構負責醫師(含中醫師及牙醫師)者,得不受衛生福利部(前身行政院衛生署)99年9月24日衛署醫字第0990263030號公告關於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場所規定之限制,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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