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條文,業奉總統110年1月20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3551號令修正公布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爰修正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一,因醫療必要性、急迫性,未滿二十歲之人未能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即時同意,經本人同意得予採檢之規定,將「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

衛生福利部 (函)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五條之一 (條文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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