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保局公告修訂「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住院及交付機構)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及填表說明(XML檔案格式)」及「特約藥局、特約醫事檢驗(放射)所及特約物理(職能)治療所適用」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1年12月13日公告修訂「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住院及交付機構)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及填表說明(XML檔案格式)」及「特約藥局、特約醫事檢驗(放射)所及特約物理(職能)治療所適用」,自102年1月1日(費用年月)起實施。前揭公告主要係針對自費特材申報費用修訂申報格式。

醫療費用申報欄位「執行時間-起」及「執行時間-迄」仍依101年7月18日健保醫字第1010051697號書函(諒達),暫不執行資訊檢核作業。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課正彙整相關建議後,擇期研議。詳細修訂內容請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網站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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