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

主旨:
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如附件,並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

依據:
衛生福利部112年2月6日衛部保字第112126002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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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計畫醫療院所、醫師資格及基本要求
一、 診所資格:辦理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之本保險特約西醫診所。
二、 醫師資格,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家庭醫學科、內科專科醫師、執行成人預防保健,
         或糖尿病 共同照護網認證之醫師。
     (二) 完成本計畫訓練課程四小時並取得認證者:
        1. 本計畫訓練課程,可由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灣內科醫學會及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辦理。
        2. 若於年度內未取得訓練認證者,須退出本計畫,本保險
            保險人將不予支付該醫師當年度之相關費用。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教育訓練課程 https://elearn.hrd.gov.tw/info/10029002 
https://elearn.hrd.gov.tw/info/10029003 
https://elearn.hrd.gov.tw/info/10029004 

三、 參與本計畫之診所或醫師於參與計畫起日前二年內,不得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以下稱特管辦法)第三十八至 四十條所列違規情事之一,且經保險人處分者(含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尚未執行或申請暫緩執行處分者);終止特約者亦同。前述違規期間之認定,以保險人第一次處分函所載停約或終止特約日起算。惟為保障保險對象就醫權益,如有特殊情形得視違規情節及醫 療院所提供本計畫服務之成效,另予考量。

四、 符合前述各項資格之特約西醫診所,得向保險人分區業務組提出參與計畫申請書,經審核通過後,自核定日起執行本計畫。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高屏業務組
(801663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59號 07-2315151)

五、 前一年度已參加本計畫之醫療院所或醫師,若未有本計畫壹拾壹、 退場機制所列之情形者,得延續執行本計畫,無須重新申請。

全民健康保險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 ((112.02.13修正公告))
全民健康保險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 (申請表)
全民健康保險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問答集(醫事機構版)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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