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08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施行區域

公告「108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施行區域,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敬請位於施行區域之院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保險對象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接受問診、急診或居家照護服務,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得予減免20%,請配合部分負擔之收取及正確申報費用。

 社團法人高雄縣醫師公會107.12.25

108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缺乏地區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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