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執照於應更新日期屆滿前6個月(藥師為3個月)更新後所修習之繼續教育積分,可作為下次執業執照更新所需之積分數
轉知衛生福利部102.12.17衛部醫字第1021682737號函,醫事人員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6個月(藥師為3個月),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更新後所修習之繼續教育積分,可作為下次執業執照更新所需之積分數。
執業執照於應更新日期屆滿前6個月(藥師為3個月)更新後所修習之繼續教育積分,可作為下次執業執照更新所需之積分數
轉知衛生福利部102.12.17衛部醫字第1021682737號函,醫事人員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6個月(藥師為3個月),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更新後所修習之繼續教育積分,可作為下次執業執照更新所需之積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