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藥品
修訂重點:
1.實施對象:各級醫院及西醫診所門診費用案件。
2.實施藥品範圍:60類(口服藥品為主)
降血壓、降血脂、降血糖(含口服及注射)、抗思覺失調、抗憂鬱症、
安眠鎮靜與抗焦慮用藥、抗血栓用藥、前列腺肥大用藥、抗癲癇用藥
、心臟疾病用藥、緩瀉劑、痛風治療用藥、抗病毒藥物、支氣管阻塞
劑、免疫製劑、制酸劑、胃腸道用藥與抗組織胺等,用藥風險高及重
複情形多的藥品項目。
3.實施時程:費用年季108年第1季起,按季執行。
4.核扣計算方式:
1.用藥天數未滿14天之案件,不列入計算。
2.當季重複用藥金額未滿1,000元者,不予核扣。
5.若屬於慢箋提前領藥案件務必正確填列特定治療項目代號,或是符合
R001~R006的案件,務必於醫令類別填報G、藥品項目代號填列
R001~R006。
R001 因處方箋遺失或毀損,提供切結文件,提前回診,且經院所查
詢健保雲端藥歷系統,確定病人未領取所稱遺失或毀損處方之
藥品。
R002 因醫師請假因素,提前回診,醫事服務機構留存醫師請假證明
資料備查。
R003 經醫師專業認定需要改藥或調整藥品劑量或換藥者
(病歷中記載原因)。
R004 其他非屬 R001~R003之提前回診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提前領取
藥品 或其他等病人因素,提供切結文件或於病歷中詳細記載原
因備查。
R005 民眾健保卡加密或其他健保卡問題致無法查詢健保雲端資訊,
並於病歷中記載原因備查。
R006 配合分級醫療政策,病人由醫院轉出(或回轉)診至診所第1次就
醫,並符合轉診申報規定之案件。
6.虛擬代碼R006適用需符合由醫院轉診至基層診所後第一次就醫之病人,
申報須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申報「部分負擔代碼(D30)」且「轉診、處方調劑或特定檢查資源
共享(註記為1)」(接受他院轉入)且「轉診、處方調劑或特定檢查資源
共享案件之服務機構代號(特約類別須為1至3)之案件。
(2)申報「部分負擔代碼(D30)」且「轉診、處方調劑或特定檢查資源共
享(註記為1)」(接受他院轉入)且「轉診、處方調劑或特定檢查資源
共享案件之服務機構代號(特約類別須為1至3)且申報醫令代碼為
01038C之案件。
7.為利醫師於處方前掌握病人餘藥狀況,健保署於107年9月全面上線使
用「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重複開立醫囑主動提示功能(API)」,
另於107年12月28日進行版本更新,調整 API提示及雲藥系統中遵醫
囑應餘用藥日數的定義與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費用管理方案一致,
請診所確認是否安裝且執行,以避免重複用藥。
8.健保署高屏業務組已於107年12月17日提供試算107年第3季「60類門
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費用管理方案」模擬輔導報表,並置放於VPN,
請於「VPN/保險對象用藥管理/保險對象用藥管理檔案下載」自行下
載報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