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市衛藥字第10838787000號函:
主旨:
有關管制藥品簿冊登載疑義乙案,惠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0月22日FDA管字第1081800693號函辦理。
二、
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第2款第5目、第6目,以及第3款規定:「二、 收入及支出資料,包括收入或支出之日期、原因、數量及下列事項:(五)支出原因為調劑、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者,並應逐日詳實登載病人姓名(或病歷號碼、 飼主姓名)及其領用數量。(六)支出原因為調劑、使用 第四級管制藥品者,並應逐日詳實登載總使用量。三、結存數量。」。又依「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3條規定:「本準則所稱調劑,係指藥事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病患取得藥品間,所為之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 估、藥品調配或調製、再次核對、確認取藥者交付藥品、用藥指導等相關之行為。」,先予敘明。
三、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略以, 為加強管制,了解管制藥品之流向,增訂設簿登記之程 序;藉由簿冊上詳實登載每日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與 實際盤點量作比對,可即時確認藥品流向之正確性。
四、
有關機構業者尚未完成藥品之調劑,即預先於簿冊登載調劑支出之情形,致簿冊所登載支出之「日期」、「原因」及「數量」等資料皆與事實不符乙節,其已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五、
管制藥品簿冊登載事項依法應與事實相符,因應醫療資訊電子化趨勢,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擬使用電腦登載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其電子文件內容應符合「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之規定,且於輸入電腦後,建議其將紀錄內容列印成紙本,以確保資料不被任意更改,並依規定年限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