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醫療機構開立死亡證明書疑義一案

按戶籍法施法細則第14條規定略以,死亡登記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邇來內政部接獲戶政事務所反映,相關醫療院所開立之死亡證明書正本均留存醫院,僅核發與正本無訛之影本予家屬辦理死亡登記,或以彩色影印之方式,並加蓋相關章戳及與正本核對無訛章予民眾。詳如附件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