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診所醫療照護品質及民眾知的權利,請未配置護理人員之診所,應於明顯處所揭露「本診所護理業務由醫師親自執行」之相關訊息,以供民眾參考。
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12月29日衛部醫字第1091667633號書函暨監察院109年10月23日院台內字第1091931072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09年10月5日衛部醫字第1091666480號書函辦理。
旨案訊息之揭露,除標示「本診所護理業務由醫師親自執行(範例)」外,亦得以診所執業登記之醫事人力為之,且不以紙本為限(如公告於診所官網等方式)。
監察院為了解各縣市輔導轄內未配置護理人員之診所,於明顯處所揭露相關訊息辦理情形,請於110年5月10日以前,回傳自我檢視成果表(範例)至kcma@kcma.org.tw俾便公會匯整後回傳至衛生局(有護理人員執登之診所不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