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團法人高雄縣醫師公會 |
| 章程 |
| 民國三十五年三月制定 民國五十四年二月修正 民國六十五年四月修正 民國六十七年四月修正 民國七十一年四月修正 民國七十六年四月修正 民國七十七年四月修正 民國七十九年五月修正 民國八十年六月修正 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修正 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修正 民國九十年四月修正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修正 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修正 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修訂 民國一○○年三月修訂 民國一○一年三月修正 民國一○三年九月修訂 民國一O五年三月修訂 民國109年07月19日修訂 |
| 第一章 總則 |
| 第 一 條 |
|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高雄縣醫師公會」。 |
| 第 二 條 |
| 本會區域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範圍。 |
| 第 三 條 |
|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政府」所在地。 |
| 第 四 條 |
| 本會以宣揚醫道,發展醫學,協助推行公共衛生,促進國民健康,增進社會福祉,增進會員親睦及福利為宗旨。 |
| 第二章 任務 |
| 第 五 條 |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 一、宣揚醫道。 |
| 二、發展醫學,促進醫術進步。 |
| 三、協助推行公共衛生政策。 |
| 四、促進國民健康。 |
| 五、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增進社會福祉。 |
| 六、協助會員處理醫療相關業務。 |
| 七、維護醫療執業安全與會員權益。 |
| 八、增進會員親睦及福利。 |
| 九、締結社會福利、社會保險、健康保險及公共衛生團體合約。 |
| 第三章 會員入會與出會 |
| 第 六 條 |
| 凡領有醫師證書,欲在本區域內執業者,應加入本會為會員。會員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交有關證件,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和當期會費,領得會員證書後,始得為本會會員。 |
| 第 七 條 |
| 本會會員入會,退會及入會登記事項之變更,依照「醫師公會會籍登記規則」辦理之。 |
| 第 八 條 |
| (刪除) |
| 第 九 條 |
| (刪除) |
| 第 十 條 |
| 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已加入為會員者,撤銷其會員資格。 |
| 一、未取得醫師證書。 |
| 二、經撤銷或廢止醫師證書。 |
| 第 十一 條 |
|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
| 一、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提議權。但提議需二名會員以上附議。 |
| 二、享有本會其他各項權益與福利。 |
| 第 十二 條 |
|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
| 一、遵守本會之章程及醫師公約。 |
| 二、遵從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事項。 |
| 三、擔任本會指定之職務。 |
| 四、按期繳納會費。 |
| 五、答覆本會詢問及調查事項。 |
| 六、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
| 第 十三 條 |
| 會員有下列情形,經理事會決議,依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移付懲戒、開除會籍之處分。 |
| 一、違反本章程第十二條第一、二、三、五、六各項規定之一。 |
| 二、違反本章程第十二條第四項,積欠會費超過六個月,經限期催繳,仍拒絕繳納者,予以警告處分;經警告處分仍拒繳者,予以停權處分;經停權處分仍拒繳者,註銷會籍,並呈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
| 第十三之一條 |
| 前條受處分人得在收到處分通知書一週內,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答辯,逾期視同棄權。理事會應在收到答辯書後一個月內開會審議之。 |
| 第十三之二條 |
| 經註銷會籍或開除會籍確定者,於退會日起三個月內不得重新申請入會。 |
|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
| 第 十四 條 |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組織,其職權如下: |
| 一、變更名稱。 |
| 二、變更章程。 |
|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 四、訂定入會費、常年會費、臨時會費、特別捐之數額及方式。 |
| 五、議決年度工作計劃、會務及預算、決算。 |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
| 八、議決其他攸關會員權利義務之重大事項。 |
| 第 十五 條 |
| 本會設理事二十七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九人組織監事會,另置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二人。前項理監事,候補理監事之產生,均由會員代表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
| 第 十六 條 |
| 本會會員代表由會員互選之,其選舉簡則由理監事會另訂,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
| 第 十七 條 |
| 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並行使其權利,但每一會員代表僅能受一人之委託,委託出席之人數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
| 第 十八 條 |
|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
| 第 十九 條 |
|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監事中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遇有出缺時,由理事會或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剩餘任期為限。 |
| 第 二十 條 |
| 理事長,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擔任。理事長出缺時,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繼任。監事會召集人出缺時,由常務監事中互推一人繼任。 |
| 第 二十一 條 |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 一、召開會員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 |
| 二、執行會員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
|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所規定之任務。 |
| 第 二十二 條 |
|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
|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
| 二、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如理事長不克視事時,代行其職務。 |
| 第 二十三 條 |
|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
| 一、對外代表本會。 |
| 二、綜理一切會務。 |
| 三、召開理事會。 |
| 第 二十四 條 |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
| 二、監察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
| 三、稽核本會之會計。 |
| 第 二十五 條 |
|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
| 一、召集監事會。 |
| 二、監察會務。 |
| 第 二十六 條 |
|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 第 二十七 條 |
| 理監事有下列之一者應即解任: |
|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 二、受停權處分者。 |
| 三、自行辭職,經理監事會通過者。 |
| 四、被罷免者。 |
| 第 二十八 條 |
|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
| 第 二十九 條 |
| 本會依照「全聯會」規定人數選出代表,除理事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人數由理監事會推選之,其任期與「全聯會」理監事任期相同。 |
| 第 三十 條 |
| 本會辦事處設總幹事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設辦事員若干人分別辦事。其規則另定之。 |
| 第 三十一 條 |
| 本會基於各項需要,得聘請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以協助理事長推展會務及負責協調、督導會務運作。另基於各項需要,得由理事長聘請榮譽理事長、顧問若干名,其任期與該屆理監事相同。並為業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 第五章 會議 |
| 第 三十二 條 |
|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定期會議之召開,應於開會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開臨時會議,不在此限。 |
| 第 三十三 條 |
|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須經全體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通過方能成案。但下列重大事項,須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行之。 |
| 一、本會名稱之變更。 |
| 二、章程之變更。 |
|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
| 四、團體之解散。 |
| 五、其他攸關會員權利義務之重大事項。 |
| 第 三十四 條 |
| 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第 三十五 條 |
|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常務監事職務,另行改選。理監事開會不得委任代表出席,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理監事聯席會議得採視訊會議方式為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同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
| 第六章 經費 |
| 第 三十六 條 |
|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
| 一、會員入會費:新會員於入會時繳納新台幣肆仟元整。 |
| 二、會員常年會費:每月新台幣陸百元整(含「全聯會」會費220元)。 以季繳為原則。 |
| 三、會員捐款。 |
| 四、資金之孳息。 |
| 五、臨時會費:預算超支,或因重大事件為預算外之支出,經費不敷使用時,得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加徵會費或臨時捐。 |
| 六、其他收入。 |
| 第 三十七 條 |
| 會員退會時,已繳納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
| 第 三十八 條 |
| 本會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至同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第 三十九 條 |
| 本會經費預算、決算,於每年終了二個月內編製報告書,提出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
| 第 四十 條 |
|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賸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人或私人企業,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
| 第 四十一 條 |
| 本會發行「社團法人高雄縣醫師公會」會誌季刊。 |
| 第七章 貧民醫藥扶助 |
| 第 四十二 條 |
| 本會設立「愛心基金專戶」,捐助社會重大災難事件,其經費來自會員樂捐。每年另編列預算,協助積欠健保費之貧民加、復保及社會弱勢團體相關捐助。 |
| 第八章 附則 |
| 第 四十三 條 |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
| 第 四十四 條 |
|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 第 四十五 條 |
| (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