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醫事人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傳染病通報獎勵方案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統計至109年3月11日,全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共計48例(本市佔2例),衛生福利部109年1月15日衛授疾字第1090100030號公告,新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 為有效阻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透過人潮流動之方式於社區蔓延,期盼透過旨揭通報確診獎金,俾利本市防疫團隊第一時間進行防疫工作。

本市診所非具公務身分之本市執業醫師,發現居住或設籍於本市民眾有發燒或上呼吸道症狀,且符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佈之通報定義或社區監測通報條件者,經醫師繕寫轉診單並通知本局疫調支援中心(電話:07-7134000#5809、5207、5209,傳真號碼:07-7243889)完成轉診及就診之診所,自本案簽准核定日起500例個案,每例可獲獎勵金新台幣200元整。

符合下列規定即可獲確診獎金(不含國際港埠轉介之國際旅客):
1.符合前述通報條件者,經中央判定為本市確診個案(不分本土或境外),且自本案簽准核定日起第1至10例每例可獲獎勵金新台幣5,000元整。
2.依據確診日期先後順序判斷獎金發放對象,每例發放對象以1人為原則,不得重複請領。
3.通報疑似個案採檢,需於指定隔離醫院或指定採檢醫院人員著防護裝備前提下執行。

前述所稱之通報或確診個案,皆須符合隱藏期2日(含)以內,其隱藏期計算方式係指發病日至通報日或是入境日至通報日。

本通報方案之「通報院所」定義係為:診所以電話或紙本通知衛生單位,並由衛生單位轉銜,完成轉診採檢之初次通報診所。

高雄市醫事人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傳染病通報獎勵方案 (109031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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